第一条 总则:
林学院各社团是林学院学生自己的组织,在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学生会社团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条 社团机构设置:
每个社团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会员若干,具体人数不限。
第三条 社团活动:
为保证社团活动的数量和质量,每个社团每学期至少举行三次经社团部考核认为合格的实质性活动(不包括纳新、换届)。不足三次实质性活动的社团,学期末综合测评相关项目不得分。各社团负责人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工作计划(写清本学期要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交于社团部,经社团部审核,团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社团考核:
社团会员应按时参加各种社团活动,社团部对因换届、纳新或选举定期或临时召开的全体会员大会和具体实质性活动的参加人数进行考勤,对活动质量进行考核。经团委研究决定,每人无故缺勤一次(即无团委正式假条)或请假累计两次者无资格参评社团骨干成员,缺勤两次者按参加过活动记分,累计缺勤达到三次者取消会员和综合测评得分资格。学期社团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将考勤表上交社团部,由社团部和社团负责人根据其平时表现产生骨干成员,报团委审批。另外,由社团部组织的考核小组根据《山东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文件》对各社团负责人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报团委批准,免除其负责人职务,当年综合测评按骨干及以下成员一档得分。
第五条 社团换届纳新:
各社团在每年九月进行换届纳新。由社团部组织全体社团成员或骨干成员选举产生新会长。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年,副会长由会长提名报社团部批准任命。如果负责人有意辞去职务或在中期考核中不合格,则须及时召开换届大会,按规定程序选取新负责人。
第六条 社团财物: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每个社团每学期会费不得超过五元。同时,团委将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社团举办活动也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校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七条 社团评比:
每学期开展一次,评选一个最优秀社团,给予表彰和奖励。社团部将对各社团材料进行细致评定,并组织力量对社团情况进行核实。评比条件如下:
(一)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力强,群众基础好。
(二)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三)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纪录。
(四)积极开展活动,内容健康丰富,形式活泼多样,深受学生欢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林学院一切学生社团。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林学院团委。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