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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
发布时间:2019-09-01 作者: 浏览次数:776

林学院学生会


简介


林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的学院性学生组织,作为校学生会团体会员,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

林学院学生会是一支团结度高、创新性足、执行力强的服务型阳光型学生干部队伍。各学生干部在工作中接受培养、获得锻炼,实现参与感、存在感和价值感,进而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更好地服务同学、服务学院。面对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形势,学生会积极寻求突破和转型,立足实际工作,加强内部成员建设,促进与学院师生的互动和交流,实现线下线上综合发展,致力于把“服务同学”做成口碑,将“工作质量”做出品牌。

1、学生会性质介绍

学生会工作宗旨:服务同学 锻炼自我

学生会工作理念:团结 高效 务实 创新

学生会口号:服务 成长 绽放 


2、学生会机构介绍


主席团

办公室

宣传部

检部

活动部

学习实践部

就业服务部

山东农业大学林学院学生会章程

为充分发挥学生会的功能,规范工作流程,健全议事制度,使部门工作有章可循,加强学生组织建设,促进基层团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如下林学院学生会工作章程:


林学院学生会总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山东农业大学林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校学生会领导下,院团委指导下,依照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和林学院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各项工作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山东农业大学学生会章程》、《山东农业大学林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三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开展工作,遵循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坚持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基本原则,以“深入同学、了解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工作宗旨,代表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以“高效 团结 务实 创新”为工作理念,以学习为中心,寓教育于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中,促进同学们的成长成才。

第四条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院及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院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增进同学们与社会的联系,组织学生参与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宣传学院的新发展,树立百年林学学子的新形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凡具有山东农业大学林学院学籍的本科学生,且成绩符合班级前1/2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对本会的工作有参与、建议、批评和申诉的权利;

(三)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一切文体活动和福利事业的权利;

(四)会员有获取学生会组织提供的帮助、服务及自由发展的权利;

(五)会员有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的义务。

第七条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要受到批评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职能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林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林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林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林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的章程;

(四)选举产生林学院学生委员会;

(五)监督林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本会的执行机关是林学院学生委员会。林学院学生委员会对林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下属部门设主席团、办公室、宣传部、纪检部、活动部、学习实践部、就业服务部共7个部门。各部门设部长2人,干事、志愿者若干。每学期召开2—3次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委员会设候补委员若干人。候补委员会参加全体委员会,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林学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一)经个人自荐,学院团委审核后,参加竞选由全体学生干部民主选举产生,常委实行聘任制;

(二)聘请林学院团委老师兼任秘书长。

第十二条林学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入下

(一)召集林学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在林学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代表林学院学生会参加学校和社会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山东农业大学林学院学生会。所有成员要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不得违反。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需由部内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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